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使用人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
(1)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引起的纠纷;
(2)物业使用人因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法律、行政法规、管理规约引起的纠纷;
(3)其他与物业使用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形。
物业使用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业主参加诉讼。
二、关于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的认定与处理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合同或有关合同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1)建设单位未依照《
物业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2)物业服务企业违反《
物业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起诉前没有取得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
(3)业主委员会违反《
物业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取得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或未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的内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在起诉前未取得业主大会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同时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追认的;
(4)建设单位违反《
合同法》第
四十条的规定,在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排除业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商定物业费的权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5、物业服务合同被认定无效,物业服务企业已提供物业服务的,如合同无效主要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的过错造成,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参照当地政府部门制定的指导价计算物业费。但双方约定的物业费低于该指导价的,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如合同无效主要是由业主方的过错造成,可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