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婵炲娲栫欢銉︾┍閳╁啩绱� | 婵炲娲栫欢銉╁棘娴煎瓨顦� | 婵℃鐗呯欢锟� | 缂侇喗鍎抽幖褔寮崶鈺冨娇 | 闁告帗鍨崇花銊モ枖閺囩偟浼� | 婵ɑ鍨崇花銊モ枖閺囩偟浼� | 缂備礁绻戠粊鐟扳枖閺囩偟浼� | 閻炴稑鏈弬鍌氣枖閺囩偟浼� | 閻犲洤顦抽鎾斥枖閺囩偟浼� | 闁告艾鐗勯埀顑藉亾闁靛棌鍋撻柛姘炬嫹 | 婵℃鐗呯欢銉у垝妤e啠鍋撻敓锟� | 婵炲娲栫欢銉╁棘閸ワ箑濮� | 闁告艾鐗嗛幃鎾绘嚑閸愨晜鎷� | 婵炲娲栫欢銉ф暜濮濆瞼妲� | 闁告瑦鐡曢埀顒€鍟撮。鑺ユ償閿燂拷 | 
婵炲娲栫欢銉╁炊閸欍儱濮� | 閻犲洤顦抽鎾诲箰閸パ冪 | 閻㈩垰鎽滈弫銈呪枖閺団槅娼� | 婵炲娲栫欢銉р偓鍦仜婵拷 | 婵炲娲栫欢銉╂煂婵犱胶鐤� | 婵炲娲栫欢銉╂⒒椤斿墽鎽� | 婵炲娲濋~澶屾喆閿濆牜鍤� | 閻熶椒绀侀崹浠嬪棘閸ワ箑濮� | 閻庤浜濈涵鍓佺尵閿燂拷 | 婵ɑ鍨甸弲銏犫枖閺囩姾顫� | 閻炴稑鏈弬鍌氣枖閺囩姾顫� | 缂備礁绻戠粊鐟扳枖閺囩姾顫� | 闁告帗鍨剁涵鍓佺尵閿燂拷 | 缂佲偓閸欍儳绐楁繛澶嬫礈鐞氾拷 | 婵℃鐗呯欢銉ф惥鐎n亜鈼� | 闁靛棌鍋撻柕鍡忓亾闁靛棌鍋撻柕鍡忓亾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十)敲诈勒索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二千元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六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二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的手段、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使用暴力、非法拘禁、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种手段,可以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
  (1)一年内敲诈勒索作案三次以上;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10%的基准刑。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刑期;
  (3)毁损财物数额每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持械妨害公务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以下。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
  聚众斗殴一次,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
  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双方达到二十人以上、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聚众斗殴人数超过二十人,每增加三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有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
  (2)聚众斗殴致公私财物损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三)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的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濞夋洖绶ユ穱鈩冧紖 | 濞夋洖绶ラ弬浼存 | 濡楀牅绶� | 缁儳鎼ч弬鍥╃彿 | 閸掓垳绨ㄥ▔鏇炵伐 | 濮樻垳绨ㄥ▔鏇炵伐 | 缂佸繑绁瑰▔鏇炵伐 | 鐞涘本鏂傚▔鏇炵伐 | 鐠囧顔撳▔鏇炵伐 | 閸氬牆鎮� | 濡楀牅绶ョ划楣冣偓锟� | 濞夋洖绶ラ弬鍥﹀姛 | 閸氬牆鎮撻懠鍐╂拱 | 濞夋洖绶ョ敮姝岀槕 | 
濞夋洖绶ラ崶鍙ュ姛 | 鐠囧顔撻幐鍥у础 | 鐢摜鏁ゅ▔鏇☆潐 | 濞夋洖绶ョ€圭偛濮� | 濞夋洖绶ラ柌濠佺疅 | 濞夋洖绶ラ梻顔剧摕 | 濞夋洝顫夌憴锝堫嚢 | 鐟佷礁鍨介弬鍥﹀姛 | 鐎诡亝纭剁猾锟� | 濮樻垵鏅㈠▔鏇犺 | 鐞涘本鏂傚▔鏇犺 | 缂佸繑绁瑰▔鏇犺 | 閸掓垶纭剁猾锟� | 缁€鍙ョ窗濞夋洜琚� | 閵嗏偓閵嗏偓閵嗏偓閵嗏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