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十)敲诈勒索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二千元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六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二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的手段、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使用暴力、非法拘禁、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种手段,可以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
(1)一年内敲诈勒索作案三次以上;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10%的基准刑。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刑期;
(3)毁损财物数额每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持械妨害公务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以下。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
聚众斗殴一次,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
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双方达到二十人以上、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聚众斗殴人数超过二十人,每增加三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有
刑法第
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
(2)聚众斗殴致公私财物损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三)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的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