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诈骗数额达到四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达到三万元不满四万元但是具有第1条第(1)项中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到二十万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达到十万元不满二十万元但是具有第1条第(1)项中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该情形已经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30%,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流窜作案,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3)诈骗单位、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抢夺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数额达到一千元的,可以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四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夺数额达到一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六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夺数额达到八千元不满一万元但具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第
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夺数额达到五万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夺数额达到四万元不满五万元但是具有
《解释》第
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具有
《解释》第
二条规定的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实施抢夺的;
(2)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抢夺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
(1)抢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2)案发前主动将赃款赃物退还被害人的;
(3)确因生活、学习、治病危难急需开支而抢夺的。
(九)职务侵占罪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职务侵占数额达到一万元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两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职务侵占数额达到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但是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