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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六)盗窃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数额达到一千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可以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四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八百元不满一千元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
  (3)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国家三级文物一件,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十五份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七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数额达到一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八千元不满一万元并具有《解释》六条(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国家二级文物一件,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百五十份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三十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数额达到五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三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四万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解释》六条(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或者一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国家一级文物一件,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千五百份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百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
  (1)入户盗窃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流窜作案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盗窃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减少刑罚量:
  (1)案发前主动将赃款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盗窃自己家或者近亲属财物的(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确因生活、学习、治病危难急需开支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
  (七)诈骗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到一千元不满三千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诈骗罪定罪,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利用群发短信、群拨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的;以赈灾捐款名义实施诈骗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诈骗单位、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多次诈骗、未经处理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2)诈骗数额达到三千元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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