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每增加轻微伤或者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
(4)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强奸残疾妇女、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怀孕妇女、老年妇女或者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女的;
(2)利用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
(3)强迫、诱骗被害人吸食毒品或者其他精神药物的。
(四)非法拘禁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幅度的量刑起点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的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每增加十二个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
(7)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6、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五)抢劫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劫一次,抢劫数额不满一千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劫数额达到一千元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二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二次,犯罪情节和后果一般的,抢劫数额不满一千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劫数额达到一千元的,可以在六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二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具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五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二万元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抢劫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次数、手段、致人伤残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基准刑:
(1)抢劫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使用管制刀具等危险械具抢劫的;
(2)抢劫后为便于逃脱而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的;
(3)预谋、流窜或者三人以上结伙抢劫的;
(4)在闹市区等公共场所抢劫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
(1)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2)转化型抢劫,仅以暴力或者语言相威胁的;
(3)确因生活、学习、治病危难急需开支而抢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