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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12)

  每年5月,省教育厅对各地初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进行实地复查,将审批结果通知有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举办高校或公共服务体系,同时,将予以批准的学习中心报教育部备案,并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二)其他要求。
  1.外省(市)举办高校或公共服务体系在我省设立学习中心,原则上每个设区市限设一个。举办高校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只能选择依托单位或公共服务体系一种方式设立学习中心。鼓励设立共享型的学习中心。
  2.浙江大学根据需求和办学条件,可在每个县(市)设立一个学习中心,但须按程序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3.医学类学习中心必须依托医学类院校设立。
  四、学习中心的运行要求
  (一)严格执行举办高校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维护举办高校的知识产权,不得从事远程学历教育以外的各类经营性教学活动,不得发放各类毕业证书或培训资格证书。
  (二)不得以网络教育名义招收或变相招收各层次、各类型的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不得组织招收各级各类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学生(含全日制脱产学习的自考学生)同时兼读或套读网络高等学历教育。
  (三)不得跨设区市招生,不得下设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不得自行印制招生宣传资料和开展宣传活动,不得以学习中心名义自行进行招生。
  (四)严格按照举办高校所在地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五)按照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制订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网络安全设备和软件,安排专人负责计算机网络、闭路电视、广播系统等的信息安全与网络保障。
  (六)完善学生档案和教学档案管理,建立学生报名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习课程表、考试成绩登记表等文档资料。
  (七)凡两年未组织实施支持教学服务活动的学习中心,须重新报批取得支持服务资格。
  (八)学习中心承担举办高校现代远程教育的支持服务年限,以签署的协议为准,合作期限到期应自动终止相关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在籍学生完成学业后,即终止支持服务;如要继续协助举办,须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五、学习中心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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