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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监测系统各级操作员应熟练掌握监测系统的操作流程,人员变动时应及时更改登陆密码和个人信息,保证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监测系统操作员采用实名制,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不同权限。用户类型分为系统管理员、数据报送员、数据审核员和一般用户。
  系统管理员只设在银川中心支行,各级分支机构设置数据报送员和数据审核员,各级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可申请设置一般用户。
  (一)系统管理员对监测系统有最高管理权限,负责所有数据报表的审核、汇总,必要时回退中心支行数据要求其修改;负责与各市中心支行的沟通与协调;负责用户权限、系统维护和机构管理等工作。
  (二)各市中心支行的数据审核员对数据报送员录入的报表进行审核、回退和管理等,并负责向银川中心支行报送所有报表;各市中心支行的数据报送员负责辖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数据录入、上报。
  (三)县(市)支行数据审核员对县(市)支行数据报送员录入的报表进行审核、修改和回退,并负责向中心支行报送县(市)支行的所有报表;县(市)支行的数据报送员负责辖区法人金融机构的数据录入、上报。
  (四)系统设立的一般用户仅有浏览和查询功能,供相关工作人员查询和使用辖区的报表数据。
  第十四条 监测系统在人民银行内联网上运行,网络环境应保持通畅和安全,不得与互联网相连。
  第十五条 银川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负责监测系统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银川中心支行科技处负责监测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负责技术维护的科技人员应及时做好系统的数据备份与恢复工作。

第四章 检查考评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宁夏辖区各级分支机构要按时录入、审核辖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各项数据,确保各项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银川中心支行将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评,以推动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加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川中心支行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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