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监测职责:
(一)银川中心支行负责全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管理工作,全面掌握全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做好分析汇总工作,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及时上报和有效化解,指导全区各市中心支行及银川市辖区各县(市)支行开展相关监测工作。
(二)各市中心支行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工作,按时搜集、录入、审核、上报辖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各项数据,指导辖区各县(市)支行开展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工作,并做好分析汇总上报工作。
(三)各县(市)支行负责辖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工作,按时搜集、录入、审核、上报辖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各项数据,并及时上报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七条 监测指标包括月度监测指标、季度监测指标和半年度监测指标三类。
月度监测主要监测辖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季度监测主要监测辖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资本、资产负债及质量、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盈利能力、流动性七个方面,半年度监测主要监测辖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股东结构。
第八条 各市中心支行要积极组织辖区县(市)支行及时做好各类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的数据报送工作。
(一)每月结束后8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上报《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月报表》,并同时上报《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月度分析报告》。
(二)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上报《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季报表》,并同时上报《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季度分析报告》。
(三)每半年结束后20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上报《中小法人金融机构股东明细结构表》。
第九条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与被监测对象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必要的沟通和协调机制,确保信息共享的畅通及数据来源的稳定和规范。
第十条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充分利用监测系统准确分析、全面掌握辖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不断提升风险监测水平。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监测系统各级操作员通过人民银行内联网登录监测系统,报送、审核、汇总基础数据,进行风险监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