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落实责任,明确任务。 各级发展改革、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系统开展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省卫生厅要尽快牵头研究制定债务清理和登记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指导各地开展债务清理工作。 各州(市) 要根据中央和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办法,明确工作内容,提出工作要求,于9月30日前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抄报省卫生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 严格划分县、乡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纳入当地政府性债务化解。 各地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 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有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
(三)完善制度;杜绝新债。 严格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 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80号。 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照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当地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
(四)严格纪律;追究责任。 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 发展改革、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 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追回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