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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州(市) 卫生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各县(市、区)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审核汇总上报本州(市) 实际债务。 州(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就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并提出化解债务建议,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上级医改办公室,同时抄报上级有关部门。(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
  4.省卫生厅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各州(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认真清理核实,摸清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锁定实际债务。 省财政厅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地上报的债务进行抽查核实。 省审计厅根据工作情况,对社会中介机构抽查核实的债务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就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并提出化解债务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报财政部、卫生部。(2011年10月30日前完成)
  5.根据省批准的债务额度,在锁定债务的基础上,将经过审核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 纳入当地政府性债务化解。(2011年11月20日前完成)
  (二)偿债化解阶段(2012年1月-12月)
  1.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债务化解方案和认定的实际债务,会同省发展改革、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补助资金。
  2.州(市)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债务化解方案和认定的实际债务,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统筹安排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补助资金。
  3.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债务化解方案和认定的实际债务,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统筹安排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补助资金,及时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4.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全省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在基层逐步根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失去主要的偿债来源,债务问题已经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顺利推进,成为制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挥好公益性作用的历史包袱。 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各级政府要将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医改领导小组组长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 各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发展改革、卫生、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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