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卫生部门:负责牵头清理统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认真清理核实债务情况,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将审核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纳入当地政府性债务化解;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制止发生新债。
  (三)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和具体补助办法;参与清理核实债务;根据政府批准的债务化解方案和认定的实际债务情况,合理安排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补助资金;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制止发生新债。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规划;审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防止超规模、超计划审批;参与清理核实债务。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的真实、合法、完整性进行抽查审核;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解债务补助资金和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审计,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六)监察部门:负责对发展改革、卫生、财政等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债务清理化解工作中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实事求是地清理核实上报债务情况,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及时准确地为有关部门清理核实债务提供基础材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不得发生新的债务。
  六、实施步骤
  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分。个阶段进行,各地要根据实际,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制定明确具体的工作时间表,有效推进各阶段工作的落实。
  (一)清理认定阶段(2011年9月-12月)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查自清,并按照有关要求向县(市、区) 卫生部门报送债务数据和有关债务基础材料。(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
  2.县(市、区) 卫生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将初步认定的债务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公示。 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并审核汇总上报本县(市、区) 实际债务。 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就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并提出化解债务建议,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上级医改办公室,同时抄报上级有关部门。(2011年10月15日前完成)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