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化债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 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有关的债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或者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形成的债务和非独立核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形成的债务,不纳入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的补助范围。
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到2009年12月31日截止。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各地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给予补助;2010年1月1日至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由各地参照本实施方案进行化解,不纳入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的计算范围。
四、筹资责任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 县(市、区) 财政承担清理化解补助的主要责任,统筹安排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补助资金。 州(市)财政负责本级财政承担的债务清偿任务,对行政区域内县(市、区) 债务化解给予补助,对财政困难县(市、区) 予以倾斜。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以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确定补助总额,根据当地人口、财力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补助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地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 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集资金用于偿债。
五、部门职责
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由省医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工作。
(一)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与下级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督促本地各级、有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就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提出化解债务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对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