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1]18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云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抓紧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分解细化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分工。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切实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历史债务问题,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基层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通知)云发[2008]73号要求,现就清理化解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州(市)、县(市、区)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 谁举债谁负责。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州(市)人民政府承担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化债任务,负责组织实施本地清理化债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
(二) 先清理后化解。 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清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在全面摸清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 按照国家要求,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州(市) 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州(市) 承诺在。 年左右时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方给予补助,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