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会保险: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缴费累计每满一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50分。补缴费期间不计分,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分。医疗保险缴费月数仅统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外来工医疗保险3个险种。
备注:“社保”积分项计算截止时间:每年第一批申请的截止上一年的12月31日,第二批申请的截止当年度6月30日。
4.住房:在广州市有产权住房(20分)
5.工种:紧缺工种(10分)
6.行业:重点发展行业(10分)
7.地区:政策导向区域(10分)
8.毕业院校: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211工程高校、985工程高校、广东省属及广州市属重点高校或其他重点高校(10分)
毕业院校名称发生变化的,必须本人提交书面说明。
9.和谐劳动关系(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A企业的员工(3分);AA企业的员工(5分);AAA企业的员工(10分)
10.社会服务:近5年内,参加献血每次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须经广州市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须经广州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或广州市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认定;慈善捐赠每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须经广州市慈善会认定,并提供捐赠收据。
11.表彰奖励:获得广州市区(县级市)党委政府或广州市局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每次积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获得广州市委市政府或广东省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每次积6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表彰奖励证书范围限定为:(1)《关于公布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发办〔2009〕21号)所列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2)经广州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由市直局级各有关单位举办的面向全市的(不包括面向本系统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12.投资纳税(同时满足两项条件的,不累计加分):个人在广州市企业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20分)。近5年内,在广州市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10万元及以上(20分)。
四、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
按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执行。
五、申请指引
(一)入户申请时间。申请积分制入户人员可于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以及8月1日至10月31日,到就业地的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二)入户申请所需提供材料。申请人需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广东省居住证(含原广州市暂住证和广东省人才居住证,下同)、就业登记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证等材料,同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积分计算凭证,需要提供材料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张。
(三)积分凭证出具负责部门、办事窗口及所需提供材料。
1.未违反计划生育证明
明细:申请人到市内就近街(镇)人口计生部门领取或从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站下载《广州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由户籍所在地街(镇)人口计生部门加具意见,并经拟迁入地和现居住地街(镇)人口计生部门审核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