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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无线电频率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无线电频率管理的通知
(浙广局发〔2011〕56号)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台(集团):
  全省各级广播电视台(集团)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重点从以下方面做好自查自纠和强化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依法办台意识,自觉维护国家无线电频率管理秩序。各播出机构和单位要立即对未经批准非法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立无线电台、擅自变动发射地址、擅自扩大发射功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迅速整改。
  二、进一步加强发射台管理。各发射台不得向未经批准的频率及未持有无线电台执照的发射设备提供发射场地,在自查中发现存在类似情况的,应及时联系相关单位迅速落实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发射设备的维护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消除发射机杂散信号,确保发射机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加强领导、保障经费、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千方百计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各级广电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行政监管责任,检查、督促辖区内各广播电视台(集团)认真做好自查和整改工作。
  各广播电视台(集团)要如实填写调频广播、中波广播、无线电视频率使用现状和自查整改情况报告表(见附件,省局门户网站提供下载),于4月20日前报送各市局,由各市局审核后,于4月30日前统一报送省局(浙江广电集团直接报送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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