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资企业动用资本公积核销资本性损失或动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涉及权益变动的财务事项。
报送资料:权益变动的金额、政策依据、会计处理方式。
报送时间:账务处理前10个工作日内。
(二) 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清产核资。
报送资料:清产核资的依据、范围、基准日、中介机构选聘、清产核资方案及结果。
报送时间:清产核资方案为进行清产核资前10个工作日内;清产核资报告为现场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三)出资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报送资料: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及其编制说明、董事会决议以及市国资委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报送时间:每年11月末。
(四)出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报送资料: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其编制说明、财务分析等。
报送时间:次年3月10日前(有上市公司的出资企业于次年4月10日前)。
(五)其他需要报市国资委核准的财务事项。
第六条 备案的财务事项及报送资料、报送时间:
(一)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核算的资产。
报送资料:核算的科目、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当期损益或权益的影响。
报送时间:每年12月份。
(二)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按企业财务准则调整以前年度所有者权益或经营成果。
报送资料:调整原因、依据、金额、会计处理方式及影响。
报送时间:每年12月份。
(三)所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选聘。
报送资料:参与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被审计企业名称、审计费用等。
报送时间:每年12月份。
(四)出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
报送资料:纳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的所属企业名称、持股比例、以前年度合并情况、纳入合并报表的依据;应纳入而未纳入合并报表所属企业的名称、持股比例及未纳入报表合并原因。
报送时间:每年12月份。
(五)境外所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报送资料:财务情况说明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