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达道湾规划区企业工商财税管理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61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达道湾工业经济管委会:
为进一步完善达道湾工业规划区财政管理体制,加强区内企业的工商、财税管理,根据《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经济发展完善城区经济发展政策的决定》(鞍委发[2009]17号)和市政府关于规范达道湾工业规划区财政管理体制专题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达道湾工业规划区(以下简称规划区)内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属地注册,属地纳税,属地征收”。工商和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杜绝跨地区注册登记和跨地区纳税问题。
二、规划区内企业(详见附件1、2、3、4)的工商管理由达道湾工商分局负责,税务管理由国税直属分局和地税直属分局负责;原坐落于规划区内的65户企业(详见附件5)的工商和税务管理现阶段仍由千山分局负责。
三、达道湾规划区自招项目企业(详见附件1)实现的财政收入全额缴入区国库。
四、由其他城区引进并坐落于达道湾规划区内的项目企业(详见附件3)实现的财政收入全额缴入规划区国库,规划区财政局负责核定地方留成部分,每月由市财政局按照核定的数额进行财力调配(市本级和引进城区按50%、50%的比例分享),待国、地税园区独立征管机构成立和税收征管系统达到收入分级缴库的要求后,再直接缴入市和相关城区国库。
五、纳入城区搬迁计划进入规划区的企业(详见附件2)所上缴的财政收入全额缴入规划区国库,规划区财政局负责核定基数(入区前3年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平均数),基数内部分每月由市财政局通过财力调配的方式返还各城区,超基数部分按照50%、50%的比例分别缴入市和相关城区国库。
六、自2010年1月1日起,达道湾工业规划区国、地税征管机构分别设立千山区入库窗口,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鞍山衡业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等7户原址扩建企业(详见附件4)上缴的财政收入由规划区财政局负责核定基数(2007-2009年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平均数),基数内部分缴入千山区国库,超基数部分按照50%、50%的比例分别缴入千山区和规划区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