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到东北地区采购玉米、粳稻(粳米)企业摸底工作的紧急通知
(湘粮办调[2009]42号)
各市(州)、县粮食局:
为做好今年东北地区(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下同)粮食收购工作,鼓励关内销区省份到东北地区进行采购,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
农业发展银行日前下发了《关于做好2009年东北地区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2969号)。通知规定:
一、今年继续在东北地区实行玉米临时收储政策。玉米(三等,下同)临时收储价格为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0.76元/斤、吉林省0.75元/斤、黑龙江省0.74元/斤,收购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2010年4月30日。各销区(含我省)在本地省政府组织领导下,由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根据企业自愿、自主申报、自担风险的原则委托1-2家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玉米临时收储政策收购期限内,统一到东北地区采购2009年国内新玉米,并在2010年6月30日前运抵本省,中央财政将根据实际到货数量(折合标准水分)给予0.035元/斤的一次性费用补贴。
二、今年继续实行东北粳稻(粳米)运费补贴政策。对关内企业到东北三省采购2009年新产粳稻(粳米)入关给予运费补贴,补贴标准按2008年粳稻(粳米)入关补贴标准的50%执行,补贴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含1日,开始发运)~2010年4月30日(含30日,到达本省),其他政策及要求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粳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699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
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2009年东北地区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2969号)及相关补贴办法请登录国家粮食局网站http://www.chinagrain.gov.cn下载。
为做好我省企业采购东北粮食入关的各项工作,请各市(州)、县粮食局迅速摸清本地粮食、饲料经营企业购粮意向,填报申请采购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各市(州)粮食局于2009年12月7日前将汇总表报省局调控与统计处。省局将在此基础上,召开相关协调会议,研究布置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