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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2010修正)


  对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5米抢险通道内行驶2吨以上车辆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黄浦江防汛墙养护责任单位发现防汛墙损坏不立即报告并按期修复,黄浦江防汛墙养护责任单位发生变更不按规定办理养护责任变更登记手续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水务局可以委托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或者区防汛墙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处罚程序)

  黄浦江防汛墙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 (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黄浦江防汛墙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复议与诉讼)

  当事人对防汛墙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防汛墙管理执法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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