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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2010修正)

  (二)在5米抢险通道内行驶2吨以上车辆;

  (三)改变防汛墙主体结构;

  (四)带缆泊船或者进行装卸作业;

  (五)打桩、爆破;

  (六)危害防汛墙安全的其他行为。

  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外的附近地区从事施工或者作业,不得危害防汛墙的安全。

  第十二条 (限制行为)

  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下列行为,必须事先经市水务局同意:

  (一)堆放货物,安装大型设备;

  (二)搭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取土、开挖、敷设各类地下管线;

  (四)疏浚河道;

  (五)从事可能影响防汛墙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墙体凿洞开缺行为的限制)

  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在黄浦江防汛墙上凿洞、开缺的,应当事先报请市水务局同意。市水务局应当在受理后的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抢险应急工程经费)

  黄浦江防汛墙抢险应急工程经费,应当先从市防汛抢险应急费中垫支,事后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经费申报程序)

  黄浦江防汛墙维修养护经费按下列程序申报办理:

  在每年10月前,各单位应当将下一年维修养护计划报市堤防处,由市堤防处综合平衡并编制年度工程计划和用款计划,经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区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拨款并监督使用。

  第十六条 (防汛墙设施的综合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综合利用黄浦江防汛墙设施时,必须保证防汛墙功能的正常发挥,并承担相应的养护责任。

  第十七条 (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水务局、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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