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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

  二、规范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

  各市要加强对统筹地区的指导,以市为单位形成基本统一、规范的补偿方案,做到各统筹地区在起付线、封顶线、报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县外定点机构补偿比例等方面的统一,允许在统筹区域内设定的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略有差别。补偿方案既要防止“收不抵支”,也要防止结余过多。新农合基金出现“收不抵支”和累计结余为负数的统筹地区,要认真分析超支原因,及时调整补偿方案,强化医疗费用控制和监管。补偿方案的调整,需在综合分析历年补偿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筹资标准的提高,进行科学测算,受益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高要与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继续实施有利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和基本药物使用的报销政策。适当提高县外住院补偿起付线,合理确定报销比例,引导参合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加强门诊补偿方案与住院补偿方案的衔接,采取住院补偿低费用段报销比例与门诊报销比例一致,或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起付线的做法,控制门诊转住院行为。各地要切实将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合人员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基金结余不能用于冲抵下一年度人员个人参合缴费,不得向参合人员返还现金。

  要做好新农合补偿与公共卫生项目和相关减免优惠政策的衔接,设有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血吸虫病防治”、“慢性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项目,救治经费必须首先按照财政专项经费补助政策或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执行,剩余部分的医药费用再按照新农合规定补偿。不得以新农合补偿代替财政专项补助,不得用新农合资金冲抵其他专项资金或填补其他资金缺口。

  规范县外就医转诊制度,完善急诊等特殊情况异地就医的限时备案管理办法。可采取设置不同报销比例等形式,引导参合人员主动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县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经办管理新农合业务,配合新农合经办机构做好即时结报、参合患者就诊信息核查和统计上报等工作,确保异地就诊信息核查渠道通畅。

  三、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特别是对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的管理,监管的重点要进一步延伸到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严格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由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协议管理,通过谈判将服务范围、出入院标准、临床诊疗规范、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医疗费用控制、目录外用药控制、开展即时结报、网络支持及统计上报、就诊信息协查等纳入协议范围,明确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有责任向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供真实信息,协助核实住院病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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