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评选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的通知
(沪工总组〔2010〕16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根据全总办公厅《关于评选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的通知》(总工办发[2010]1号)文件精神,市总决定向全总申报一批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和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现将评选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申报名额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40个,全国模范职工小家40个。其中,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比例不低于35%。
二、评选申报的基本条件和对象
(一)以全总《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总工发[2003]18号)和市总《关于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实施意见》(沪工总组[2003]249号)为基本依据,突出考察《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机制建设情况;调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队伍稳定,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情况;“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一五、和谐奔小康”、“同舟共济保增长,建功立业促发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活动的开展情况;基层工会工作创新以及规范化建设情况;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情况等。
上述工作成绩不突出、效果不明显、制度不健全或出现严重违章、违纪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工会组织不得推荐授予荣誉称号。
(二)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的工会组织必须是2002年以来上海市或全国产业工会的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双爱双评”先进单位。
特大型企业集团工会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的,其二级单位中获得上海市或全国产业工会模范职工之家、“双爱双评”先进单位的需达到60%以上。
(三)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必须经所在单位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决定,同意票率达不到85%的不能申报。
(四)中国工会十大以来已经获得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的单位,经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荣誉称号,不再参加本次评选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