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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中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国有企业深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通知

  4、职工监事应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全面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和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情况,监督公司支付职工工资、提供劳动保护、缴纳社会保险、执行福利制度情况等事项。

  5、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企业管理的能力,协调处理好国家、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积极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和专门小组(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6、公司应当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因履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而减少正常收入的,公司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任职期间以及任期届满后,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采取其他形式打击报复。

  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制度

  1、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调查研究制度。公司党政组织要积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调查研究提供条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公司经营发展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等向有关职能部门征询意见时,相关部门不能推诿。公司工会要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广泛征求和了解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调查研究,要注重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小组(委员会)活动、职工代表的巡视检查、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调研检查等活动有机结合。

  2、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民主评议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履职情况,并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职工(代表)大会要每年组织职工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情况是否称职进行民主评议。

  3、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学习培训和资格认定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上岗前需任前培训,获得资格认定;任期内应定期参加国资管理部门、工会、上级主管部门等相关机构组织的有关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自身素质。

  4、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议事参谋制度。要根据公司实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或“智囊团”、“议事会”等形式,积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信息咨询和指导服务,促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作用的发挥。

  五、加强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推进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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