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提名,报所在公司党组织审核。候选人确定后,经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获得应到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可当选。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投票表决。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应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先行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提名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后,应按照企业管理权限报上级党组织和工会备案。
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应当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遇到劳动合同到期,其劳动合同期限可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
5、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罢免依据:(1)有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提案,并有明确的罢免理由;(2)职工(代表)大会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民主评议不称职率高于40%;(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决议发表意见,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权谋私,有意损害公司利益,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当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工会应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提出罢免议案,阐述罢免依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应到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形成罢免决议,方可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罢免决议经公司党组织审核,按罢免董事、监事程序履行有关手续,并报上级国资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和工会备案。
6、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离职的,自然终止任职资格。因离职、罢免等原因造成的空缺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期间应该及时进行补选。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义务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同时对企业和职工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
3、董事会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前,职工董事应该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形成意见,职工董事必须向董事会告知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并按照职工(代表)大会意见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