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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中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国有企业深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通知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提名,报所在公司党组织审核。候选人确定后,经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获得应到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可当选。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投票表决。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应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先行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提名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后,应按照企业管理权限报上级党组织和工会备案。

  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应当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遇到劳动合同到期,其劳动合同期限可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

  5、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罢免依据:(1)有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提案,并有明确的罢免理由;(2)职工(代表)大会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民主评议不称职率高于40%;(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决议发表意见,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权谋私,有意损害公司利益,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当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工会应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提出罢免议案,阐述罢免依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应到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形成罢免决议,方可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罢免决议经公司党组织审核,按罢免董事、监事程序履行有关手续,并报上级国资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和工会备案。

  6、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离职的,自然终止任职资格。因离职、罢免等原因造成的空缺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期间应该及时进行补选。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义务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同时对企业和职工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

  3、董事会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前,职工董事应该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形成意见,职工董事必须向董事会告知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并按照职工(代表)大会意见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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