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中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国有企业深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通知
(沪工总民〔2010〕4号)
本市各国有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依法健全和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充分保障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现就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深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义
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坚持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依法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出发,在制度安排上将职工民主管理纳入现代企业制度体制框架,成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激发职工的主体意识和工作积极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党政工组织要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实施《
公司法》,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要求
1、公司章程应当确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要率先建立和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其它公司制企业要在坚持职工监事制度的同时,逐步建立健全职工董事制度。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职工董事不少于一人;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2、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应当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其他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代表也可以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1)依法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3)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的能力;(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担(兼)任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高级行政管理人员以及《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兼)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