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管理
1、项目确立
由市产业主管部门对各地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报市设施农业工作领导小组逐个评审确定后,由市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局联合发文实施。
建设项目自立项起一年内完成项目建设。设施农业建设项目新增投入含立项当年和上年度的投入(时间以发票为准,下同)。
2、管理方式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主体与市产业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检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3、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主体在规定建设期内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后向所在区、县(市)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区、县(市)产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初验并将验收意见报市产业主管部门,抄送市设施农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设施农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市级相关部门验收。验收时,实施主体必须提供采购设施、设备、材料的正规发票(原件)以及设施建设、安装的正式合同等有效凭证。
四、资金扶持
1、扶持标准
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的设施农业建设资金。其中90%的资金主要用于建设8-10个设施农业建设项目。
对列入市设施农业的建设项目,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实施主体投资额的35%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800万元。实行市县联动,市、县两级财政按实施主体投资规模承担不同补助比例:第一档(500-1000万元)由市本级财政承担50%,第二档(1001-2000万元)由市本级财政承担55%,第三档(2001万元以上)由市本级财政承担60%。涉及单一种子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的市本级财政承担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2、资金拨付
项目签订合同书后,由市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市级财政补助总额50%的资金。项目通过验收后,根据完成实绩及所在区、县(市)相应补助资金落实情况,拨付余下的补助资金。验收不合格的,停拨余下补助资金。
如实施主体无故中止项目建设的,将取消其三年内市级支农项目申报资格。项目实施主体凭立项文件、项目合同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3、资金管理
项目实施主体资金使用要符合《杭州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合同的有关规定,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专项审核、安全使用。项目建设内容需调整的,应书面报经市设施农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