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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城乡划分清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城乡划分清查工作的通知
(沪统字[2009]46号)


各区、县统计局,市局、总队有关处(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国城乡划分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9]96号)要求,市统计局决定开展城乡划分清查工作。

  本次清查工作结合2009年行政区划名称和代码修订工作一并进行。清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尽快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本市清查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查工作顺利开展(具体方案见附件)。

  联系部门: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

  联系地址:威海路48号1103室;邮编:200003

  联系人:庞颖良 鲁 轶

  电话:53857106、53857687

  传真:53857749

  E-mail地址:pangyl@email.stats-sh.gov.cn

  luyi@email.stats-sh.gov.cn

  附件:上海市城乡划分清查工作方案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城乡划分清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国城乡划分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9]9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划分工作,上海市统计局决定开展城乡划分清查工作。

  一、清查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在统计上贯彻城乡划分规定的若干事项的通知》,准确反映我国城乡区域的社会、人口和经济的发展状况,科学评价我国的城镇化发展水平,统一各部门、各专业的城乡划分口径,建立统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

  二、清查的组织实施

  (一)本次清查由市统计局统一组织领导。市局设管处负责清查具体实施工作,并对区、县统计局进行清查培训、数据录入、资料汇总和按要求上报国家统计局,指导区、县统计局开展清查划分和检查;市局人口处、普查中心、总队农业处等协助,并提供清查涉及的相关专业及部门统计资料。

  (二)各区、县统计局负责对本地区所辖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进行清查培训,指导乡(镇、街道)进行清查、判断城乡属性、收集村级单位基本情况资料,并按要求上报市统计局。

  三、清查的对象和范围

  城乡划分清查的对象为全市乡级区域和村级地域。范围包括乡、镇、街道及类似的乡级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类似的村级单位。

  四、清查的内容

  (一)2009年统计用本市乡、村两级区划;

  (二)清理、判别城乡属性并编制代码;

  (三)收集2008年村级单位人口、户数、从业人员、地域面积、单位数等基本情况。

  五、清查时间和进度

  城乡划分清查的时点为2009年10月31日。

  (一)数据初始化

  1.9月30日前,由市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的要求,完成2008年的城乡划分数据初始化。

  2.10月15日前,由市统计局将经济普查资料、农业普查资料、农村乡卡资料和人口资料汇总后,提供各区、县作为参考资料。

  (二)清查培训

  9月30日前,由市统计局完成城乡划分清查的布置和培训工作,重点加强郊区(县)统计局培训;10月15日前,各区县统计局完成对乡镇统计机构培训,重点加强城乡结合地区的乡镇培训。

  (三)现场清查

  10月31日前,完成城乡划分清查工作。县、乡两级核对市统计局下发的区划和城乡初始化资料,对所属地域进行实地踏勘。根据清查情况,判断村级单位城乡类别,编制城乡属性代码,填写行政区划名称修订情况表、清查工作一览表和乡级单位基本情况表。清查的重点为:

  1.县、乡两级政府驻地;

  2.与政府驻地连接的乡级区域和村级地域;

  3.与外区域政府驻地连接的村级地域;

  4.特殊地域。

  (四)报送时间和要求

  11月6日前,各区、县统计局将清查资料报送市统计局设管处。上报资料内容:

  1.行政区划名称修订情况表

  2.城乡划分清查工作一览表

  3.乡级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自查与抽查

  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划分抽查工作,各区(县)统计局负责本地区自查工作。各区(县)自查的地域数量不低于本地区村级地域数量的5%,并在自查后将自查的单位名单和清查报告报送市统计局。

  附:表1 行政区划名称修订情况表

  表2 城乡划分清查工作一览表

  表3 乡级单位基本情况表

  表1 行政区划名称修订情况表

行政区划名称修订情况表

 

单位名称(盖章):         

表号:表2

制表机关:上海市统计局

文号:沪统核(2009)16号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有效期至:2009年12月

代 码

地 区 名 称

修 订 情 况

街道(镇、乡)

居委(村)

新增

合并

分立

改名

撤销

其他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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