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城乡划分清查工作的通知
(沪统字[2009]46号)
各区、县统计局,市局、总队有关处(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国城乡划分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9]96号)要求,市统计局决定开展城乡划分清查工作。
本次清查工作结合2009年行政区划名称和代码修订工作一并进行。清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尽快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本市清查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查工作顺利开展(具体方案见附件)。
联系部门: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
联系地址:威海路48号1103室;邮编:200003
联系人:庞颖良 鲁 轶
电话:53857106、53857687
传真:53857749
E-mail地址:pangyl@email.stats-sh.gov.cn
luyi@email.stats-sh.gov.cn
附件:上海市城乡划分清查工作方案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城乡划分清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国城乡划分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9]9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划分工作,上海市统计局决定开展城乡划分清查工作。
一、清查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在统计上贯彻城乡划分规定的若干事项的通知》,准确反映我国城乡区域的社会、人口和经济的发展状况,科学评价我国的城镇化发展水平,统一各部门、各专业的城乡划分口径,建立统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
二、清查的组织实施
(一)本次清查由市统计局统一组织领导。市局设管处负责清查具体实施工作,并对区、县统计局进行清查培训、数据录入、资料汇总和按要求上报国家统计局,指导区、县统计局开展清查划分和检查;市局人口处、普查中心、总队农业处等协助,并提供清查涉及的相关专业及部门统计资料。
(二)各区、县统计局负责对本地区所辖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进行清查培训,指导乡(镇、街道)进行清查、判断城乡属性、收集村级单位基本情况资料,并按要求上报市统计局。
三、清查的对象和范围
城乡划分清查的对象为全市乡级区域和村级地域。范围包括乡、镇、街道及类似的乡级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类似的村级单位。
四、清查的内容
(一)2009年统计用本市乡、村两级区划;
(二)清理、判别城乡属性并编制代码;
(三)收集2008年村级单位人口、户数、从业人员、地域面积、单位数等基本情况。
五、清查时间和进度
城乡划分清查的时点为2009年10月31日。
(一)数据初始化
1.9月30日前,由市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的要求,完成2008年的城乡划分数据初始化。
2.10月15日前,由市统计局将经济普查资料、农业普查资料、农村乡卡资料和人口资料汇总后,提供各区、县作为参考资料。
(二)清查培训
9月30日前,由市统计局完成城乡划分清查的布置和培训工作,重点加强郊区(县)统计局培训;10月15日前,各区县统计局完成对乡镇统计机构培训,重点加强城乡结合地区的乡镇培训。
(三)现场清查
10月31日前,完成城乡划分清查工作。县、乡两级核对市统计局下发的区划和城乡初始化资料,对所属地域进行实地踏勘。根据清查情况,判断村级单位城乡类别,编制城乡属性代码,填写行政区划名称修订情况表、清查工作一览表和乡级单位基本情况表。清查的重点为:
1.县、乡两级政府驻地;
2.与政府驻地连接的乡级区域和村级地域;
3.与外区域政府驻地连接的村级地域;
4.特殊地域。
(四)报送时间和要求
11月6日前,各区、县统计局将清查资料报送市统计局设管处。上报资料内容:
1.行政区划名称修订情况表
2.城乡划分清查工作一览表
3.乡级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自查与抽查
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划分抽查工作,各区(县)统计局负责本地区自查工作。各区(县)自查的地域数量不低于本地区村级地域数量的5%,并在自查后将自查的单位名单和清查报告报送市统计局。
附:表1 行政区划名称修订情况表
表2 城乡划分清查工作一览表
表3 乡级单位基本情况表
表1 行政区划名称修订情况表
行政区划名称修订情况表
单位名称(盖章):
| 表号:表2
制表机关:上海市统计局
文号:沪统核(2009)16号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有效期至:200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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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码
| 地 区 名 称
| 修 订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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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镇、乡)
| 居委(村)
| 新增
| 合并
| 分立
| 改名
| 撤销
| 其他
|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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