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严格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准入审查,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经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牵头,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25.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通过组织“安康杯”、青年安全示范岗等活动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26.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监察局、市总工会配合)
27.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问题要深查原因,举一反三,切实整改。(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广影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配合)
四、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28.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运输及搜救、船舶溢油、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市公安局、上海铁路局、上海海事局、市农委、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29.鼓励和支持各区县、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覆盖周边和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依托消防等专业救援力量,逐步完善城市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整合应急救援信息数据、专家库等资源,逐步健全、完善本市应急救援体系。(市应急办牵头,市消防局、市安全监管局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30.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督促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作业场所视频监控以及装置设施温度、压力等重要工艺参数实时监控系统,严格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评价、监控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市安全监管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31.督促企业特别是高危重点行业企业及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配齐物资装备,适时开展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