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突出抓好事故多发道路、高层建筑、地下及半地下空间、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等重点区域、重要场所、重大危险源以及重大危险设备和报警装置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市、区县、行业三级挂牌督办制度,市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定期进行通报。对疏于管理单位要加大行业主管力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市交警总队、市消防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安全监管局、上海铁路局、上海海事局、市民防办、市住房保障局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6.督促企业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轮流带班制度。对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重大设备维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施工、交叉作业、高空危险作业、事故抢险等活动,要加强现场施工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对相关管理部门和岗位安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建立领导干部深入作业现场,参与班组安全活动,联系重点生产作业区域制度。对发生事故而又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四)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7.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考核,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明确带教人员,做好新员工的“传、帮、带”工作。继续强化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落实“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特别计划”,启动农民工技能提升3年行动计划。督促企业用工严格依照《
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事项。加大查处力度,对存在未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问题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市安全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8.深入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物、医药、涂料、粘合剂等生产的企业,2年内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加大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进力度。督促企业开展落实以作业现场和班组为重点的达标工作,推进生产作业现场和班组标准化规范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市交通港口局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