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操作办法》的通知
(杭农质〔2009〕339号)
各区、县(市)农业局,建德市、临安市水利水电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我局制定了农产品抽样办法,现将《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工作(以下简称监测抽样),确保对不合格农产品的有效处置和依法查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监测抽样是指国家、省、市农业部门依法对我市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查(含例行监测、飞行监测和专项抽检等)及风险监测中,由相关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依照相关程序所实施的农产品抽样活动。
第三条 监测抽样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其任务来自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包括各种监督抽查的监测计划和风险监测计划。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负责监测抽样工作计划下达、组织协调,并按相关法规负责抽样监测结果的通报。市和区、县(市)农业局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是具体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活动的抽样单位。
第五条 各县(市)及萧山、余杭、西湖、江干区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本辖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活动,其专业执法机构具体负责相应专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活动。
市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主城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活动。其中市土肥植保总站具体实施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抽样活动;市畜牧兽医局具体实施畜牧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抽样活动;市渔政总站具体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抽样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