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互联网和手机媒体等信息网络传播违法违规视听节目举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京广发〔2010〕357号)
第一条 为了支持和鼓励人民群众举报信息网络传播违法违规视听节目,净化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环境,促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单位或个人向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检举揭发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违法违规视听节目的行为。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举报管理工作由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并由具体部门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五条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将严格保护举报单位和举报人的权益,不泄露举报单位和举报人的任何信息。
第六条 举报范围和举报内容:
(一)举报范围:
1.北京市属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含备案)的单位传播违规视听节目的;
2.北京市属无《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网站擅自传播视听节目的;
(二)举报内容主要是指以下十类视听节目:
1.反对
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