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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⒊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集、保存样品,并送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检测。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⒋定点医院对甲型H1N1流感病人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不得以医疗费用为由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
  ⒌做好有关卫生宣传教育和病人心理辅导工作。
  ㈣ 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总负责人:居勒提?阿不里克木(A角)、范李阳(B角)
  农五师卫生监督所总负责人:薛刚(A角)、何丽萍(B角)
  ⒈依法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检分诊、疫情报告等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和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
  ⒉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监督和执法稽查;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⒊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二、疫情报告及处置
  ㈠ 定点医疗机构
  ⒈疑似病人收治定点医疗机构
  第一批:青达拉医院(20人以内);
  第二批:精河县人民医院、温泉县人民医院、阿拉山口人民医院、农五师医院。
  ⒉确诊病人收治定点医疗机构
  第一批:青达拉医院(30人以内);
  第二批:博乐市人民医院、农五师86团职工医院。
  ㈡ 疫情报告
  1.自治州卫生局、农五师卫生局接到州内甲型H1N1流感样病例报告后,须在2小时内派出自治州专家组进行判定。自治州首例符合确诊病例判定标准的要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厅,根据卫生厅专家组最终判定结果进行公布。
  2.落实群防群控机制,各级中小学校、托幼机构、文化娱乐场所、宾馆、旅店、客运站、建筑施工企业、厂矿等人员聚集场所应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向当地疾控部门、卫生部门报告疫情。
  3.各级医疗机构、乡镇(场)卫生院、村队(连队)卫生室、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等责任报告人和报告单位发现甲型H1N1流感样病例须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口岸、团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规定采集样本。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进行核实、调查处置、按规定开展实验室检测,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信息报告后,须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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