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
自治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工作的指导,形成相应的奖励激励机制。
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不同岗位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㈠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分级负担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㈡ 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㈢ 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义务教育学校在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时不得突破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在分配过程中突破核定总量的,要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八、组织实施
㈠ 自治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各县(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报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批准。
㈡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顺利实施。
㈢ 州、县(市)组织、纪检(监察)、编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