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 自治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需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按年度审核批准。各县(市)及州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需报自治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年度审核批准。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㈠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由保留地区补贴、生活性津贴、岗位性津贴和班主任津贴组成。保留地区补贴和生活性津贴占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的60%。岗位性津贴占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的32%,班主任津贴占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的8%。
保留地区补贴(即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浮动工资、固定工资、浮动固定工资保留额)随工资按原标准发放。
生活性津贴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按同标准发放。
岗位性津贴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按不同岗位等级(职务)设置不同标准,各岗位职级差距按职级系数确定。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同岗位同职级按同标准发放。
义务教育学校班主任津贴总量按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的8%核算。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不分岗位,执行同一标准。原国家规定班主任津贴与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原执行的班主任津贴按规定的标准一并核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㈡ 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可设超课时津贴、农村教师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制定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农村教师补贴按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总量的10%确定。
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控制在学校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水平的3倍以内。
五、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离休人员比例为90%,退休(退职)人员比例为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