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9〕1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地
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州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新财综〔2007〕9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应缴纳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㈠ 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
㈡ 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开发利用租赁合同并领取开发许可证的;
㈢ 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㈣ 非法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地经国土资源执法部门查处后规范的。
第三条 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地从批准的第四年起缴纳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一次立项分期开发的,按土地开发利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