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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继续贯彻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推动自治州跨越式发展意见的通知

  ㈡ 充分保证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的配套资金支持,不断提高自治州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牢牢把握中央进一步加大对新疆支持力度的机遇,立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按照自治州确定的重点项目规划,扬长避短,各展优势,加强与上级行的沟通与衔接,对资金需求规模较大的重点项目积极利用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等模式增强贷款能力,切实保证自治州基础设施、重点项目配套信贷资金支持到位。
  ㈢ 全面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切实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要进一步加强有关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营机构建设,改进和完善中小企业信贷管理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放宽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审批权限,有针对性地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家法律允许、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有效管理控制的前提下,创新信用模式和扩大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规范发展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组合担保贷款等,满足重点产业和新兴行业中自主创新型中小企业“短、频、急、小”的资金需求。
  ㈣ 积极扶持外向型经济发展,提升向西开放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新疆金融业支持自治区经济向西开放指导意见》(乌银发〔2008〕241号)精神,充分利用中央、自治区为支持外贸发展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的有利契机,积极扶持外向型经济发展,加大农产品、建材、机电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力度,鼓励和促进自治州的企业和产品“走出去”。大力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开发资源、建立资源开发加工基地和农产品深加工基地。加强与周边国家的金融沟通与交流,通过开展高层之间的金融合作会议,探索建立双方商业银行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多层次、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机制。鼓励在周边国家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实现内外联动,增强与周边国家开展国际金融合作的能力。
  ㈤ 大力发展消费信贷,支持居民消费需求。稳妥开展个人购房贷款业务,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严格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中关于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的规定,合理确定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同时,配合自治州统建房和廉租房有关政策,积极做好有关贷款工作。进一步完善汽车消费信贷制度和业务流程,实现资信调查、信贷办理、车辆抵押、贷款担保、违约处置的汽车消费信贷全过程法制化、规范化。加大消费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开发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多元化的、个性化的消费信贷产品。逐步推动社区便民服务设施建设、耐用品消费升级换代等城镇合理消费,积极发展农村、文化、旅游等潜在消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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