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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市物价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一)票价浮动
  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成本、客运市场供需情况,在已公布的线路基准票价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得超过30%。
  客运班线实行票价浮动的,应提前2周在售票处(点)公布,并在公布前告知市运输管理处。
  (二)票价临时调整
  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的车辆类型等级、线路走向等发生临时性调整等情况的,经营者、客运站应及时更新线路基准票价和实际执行票价,并予以公布。
  对调整前已出售的车票,低于新执行票价的,经营者或客运站不得补收票款差额;高于新执行票价的,应退还票款差额。
  (三)配载客运站票价
  配载客运站的票价按始发站的票价执行,其中票价内含的旅客站务费按核定的站级、收费标准执行。
  五、票价核定、公布
  (一)基准票价核定
  1、现行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线路
  现行线路由市运输管理处进行梳理,并重新核定班车的线路名称、计费里程、基准运价、通行费和其他收费项目。核定后的基准票价应由企业予以确认。
  2、新开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线路
  新开线路由市运输管理处在办理“省际道路客运班线新增”新增许可事项的同时,按上述现行线路的规定核定基准票价。
  3、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线路变更
  线路的起讫地、走向等发生变化,市运输管理处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按照现行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线路的规定重新核定基准票价。
  (二)票价的公布
  市运输管理处在“上海交通网”上公布经核定的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线路的名称、计费里程、车辆类型级别和基准票价等项目,并向市交通港口局备案。
  客运站及售票代售点应在售票场所公布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线路的名称、计费里程、车辆类别等级、客运站站级及站务费标准,以及基准票价、执行票价、儿童票价、优待票价。
  六、其他相关意见
  (一)市运输管理处应当加强对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的管理,做好《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做好基准票价、执行票价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客运站应留存市运输管理处核准进站的相关审批材料复印件,接受物价、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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