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市物价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注:1、特大型客车基准运价参照同级大型车标准执行;
  2、小型客车基准运价参照同级中型车标准执行。

  (三)计费里程
  计费里程按始发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其中,外环线以内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始发,以人民广场为起点,另加市区调节里程5千米计算;外环线以外客运站始发,以当地区(县)政府所在城区作为起点计算。
  以上计费里程由市运输管理处按照合理走向原则核定。
  水运段运输里程不计入计费里程。
  (四)其他收费
  1、车辆通行费
  按“通行费标准×计费里程”计算。通行费标准:大中型坐席客车,每人千米0.04元;大型卧铺客车,每人千米0.045元;特大型客车、小型客车通行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特殊线路、特殊走向的车辆通行费计算标准可另行核定,具体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市运输管理处核准后公布执行。
  2、渡轮摆渡费
  客车渡轮摆渡费按车辆平均座位数的60%的比例计入票价。
  3、旅客站务费
  按照《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沪价公〔2000〕第338号)、《关于本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基本要求的通知》(沪价公〔2001〕第001号)、《关于道路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补充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5〕001号)的规定执行。
  计费里程在30千米(含30千米)以内的,客运站应免收旅客站务费;旅游包车和定线客运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
  三、行包运价
  (一)计费行包范围
  旅客携带行包免费重量:每张全票、优待票为10千克,每张儿童票为5千克。
  旅客携带行包超出规定免费重量的部分,按行包计费标准收费。
  (二)计费标准
  1、重量标准:以千克为单位。重量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米折合1千克计重。
  2、运价单位:以100千克千米为运价单位,不足或超过100千克计费行包,按实际重量比例进行折算。
  3、运价标准:按不超过车辆基准运价2倍计算,具体由经营者自行制定。
  计费行包运价不计入票价,由客运经营者按规定计价收取、开具凭证。
  四、实际执行票价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