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市物价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运输管理处:
现将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本市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形式
本市省际道路班车客运(包括加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物价局、市交通港口局制定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车辆基准运价,市运输管理处根据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车辆基准运价、计费里程、其他收费等规定核定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线路基准票价,经营者可在线路基准票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确定实际执行票价。
二、基准票价
(一)基准票价计算公式
根据《
汽车运价规则》的规定,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线路基准票价=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车辆基准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计费里程+其他收费
(二)车辆基准运价
本市营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标准参照交通运输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现行各类型、等级车辆基准运价,具体见下表:
上海市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车辆基准运价表(单位:元/人千米)
车型 | 车辆等级 | 基准运价 |
大型车 | 高三级 | 0.28 |
高二级 | 0.24 |
高一级 | 0.20 |
中 级 | 0.16 |
普通级 | 0.10 |
中型车 | 高二级 | 0.22 |
高一级 | 0.20 |
中 级 | 0.16 |
普通级 | 0.12 |
卧铺车 | 高三级 | 0.28 |
高二级 | 0.24 |
高一级 | 0.20 |
中 级 | 0.18 |
普通级 | 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