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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市物价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市物价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运输管理处:
  现将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本市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形式
  本市省际道路班车客运(包括加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物价局、市交通港口局制定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车辆基准运价,市运输管理处根据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车辆基准运价、计费里程、其他收费等规定核定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线路基准票价,经营者可在线路基准票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确定实际执行票价。
  二、基准票价
  (一)基准票价计算公式
  根据《汽车运价规则》的规定,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线路基准票价=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车辆基准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计费里程+其他收费
  (二)车辆基准运价
  本市营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标准参照交通运输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现行各类型、等级车辆基准运价,具体见下表:
  上海市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车辆基准运价表(单位:元/人千米)
车型车辆等级基准运价
大型车高三级0.28
高二级0.24
高一级0.20
中 级0.16
普通级0.10
中型车高二级0.22
高一级0.20
中 级0.16
普通级0.12
卧铺车高三级0.28
高二级0.24
高一级0.20
中 级0.18
普通级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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