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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2012修改)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水利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州、市水利(水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水利厅直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厅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对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水利厅直属单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本厅的规定认为不合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对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水利厅直属单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水利厅的规定认为不合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七条 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因文盲、残疾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提交行政复议

  申请书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政策法规处当场记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的资格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公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五)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承受其权利的证明;

  (六)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证明;

  (七)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于当日指定承办人和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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