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
(根据《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2月14日
云南省水利厅厅务会议通过并修改,2011年3月3日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13号公布)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
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
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厅依法受理职责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复议申请,负责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是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负责办理有关的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受理、调查取证、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等职责;各处室协助办理与其主管业务有关的行政复议的受理、举证、审查等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水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
《行政复议法》、有关法规和本规定向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州、市水利(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二)对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水利厅直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作出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水利厅直属单位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水利厅直属单位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五)认为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水利厅直属单位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