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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二)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辖区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的年检。
  五、年检程序
  (一)各学校根据年检内容进行自查,并将有关材料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年检报告书;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年度办学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4.办学许可证副本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学校收费项目许可复印件;
  5.学校刊发、散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样张各1份。
  (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检查组采取审阅学校自查报告、实地考察、核查学校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检情况作出年检结论:对年检合格的学校,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戳记;对需整改的学校,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需更换办学许可证书的,经年检“合格”,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核发新证、收回旧证、保留原有年检记录并存档。
  (四)年检结论经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确定民办学校2011年招生资格和的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
  六、有关要求
  (一)对民办学校的年检工作是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应认真自查自评。实事求是形成自查报告,认真准备好有关资料和文件,提供准确的年检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三)民办学校迎检工作中,学校举办者、院(校)长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到场汇报学校年度办学情况,并接受年检检查组质询,否则影响年检结论。
  (四)市教委正积极制定《重庆市民办学校年检工作办法》,出台后,年检工作将纳入制度化、常态化管理。
  (五)附件中所列提纲和报表是针对民办高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检自查所提具体要求,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年检工作结合辖区内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实际情况,可参照执行。
  联 系 人:肖东、付海涛
  联系电话:67005272、63893533
  电子邮箱:cqjwmbc@163.com

  附件:1.重庆市2010年民办高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提纲
  2.重庆市2010年民办高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基本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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