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同意结项的,由山东省审计学会负责通知课题承担人,在规定时间内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申请结项评审。
第十八条 山东省审计厅拥有课题研究成果的处理权。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在山东省审计厅发布研究成果后方可公开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年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字样。
第五章 经费拨付和使用
第十九条 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经费的拨付、使用纳入山东省审计厅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山东省审计学会。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山东省审计学会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课题资助经费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统一管理、监督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课题资助经费不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第二十一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课题资助经费一般拨款二次,立项时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二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二)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议费: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四)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五)咨询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课题资助经费的8%。
(六)印刷费:指课题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七)其他费用:指与课题研究有关的,不能包含在上述项目中的费用,原则上不能超过课题资助经费总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