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一般不得中途变更和调整经过批准的课题立项申请书中的内容和研究方向。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向山东省审计学会提出书面课题变更申请,详细说明变更要求和理由,经过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中止或撤销课题:
(一)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二)明显偏离申请课题所设计的方案和内容要求;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课题变更;
(四)第一次结项评审未通过,经修改后仍未通过。
中止或撤销的课题,追回资助经费,并由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对已做的课题研究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山东省审计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为确保实现课题研究目标,山东省审计学会组织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聘请有关专家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和课题研究的质量等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将中期检查意见及时反馈给课题负责人,提出指导意见。课题负责人应认真研究中期检查意见,确保课题研究目标实现。必要时,山东省审计学会还要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章 结项评审和成果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按照要求填写《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结项审批表》,连同课题研究成果(电子版1份和纸质件7份),报送山东省审计学会。
第十六条 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完成后,每年评审结项一次。山东省审计学会负责组织专家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匿名结项评审,并对结项评审意见进行汇总,报山东省审计厅审核。山东省审计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决定是否可以结项。
第十七条 山东省审计学会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及时将经过山东省审计厅批准的课题结项评审结果通知课题组承担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发送结项通知书。必要时,还将公开课题结项评审结果。
同意结项的,由山东省审计学会负责向课题承担人拨付预留经费,同时办理其他有关验收结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