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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指“山东省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工程”中设立的“十二五”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和强化建设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社科基地)。
  第三条 社科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和山东省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积极开展创新性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主要目标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弘扬齐鲁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学科或研究领域的“思想库”、“信息库”、“人才库”,培养高校科研创新团队,为培育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奠定基础。
  第四条 社科基地是依托单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施“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教育厅是社科基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我省高校社科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社科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会同省财政厅安排省拨建设专项经费。
  (四)审批《山东省“十二五”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组织社科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检查评估和验收。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是社科基地建设管理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将社科基地建设列入学校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成立由校(院)长负责、学校相关部门参加的社科基地建设领导决策机构,研究解决社科基地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论证本单位社科基地建设《任务书》,并将其作为社科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评估验收的主要依据。
  (四)设置合理的人员岗位,聘任相关人员,包括社科基地主任(所长)和学术委员会成员,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安排社科基地建设资金和必要的运行费用,提供良好的配套条件。
  (六)组织和支持社科基地的重要学术活动。
  (七)制订社科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检查、落实。
  (八)对社科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定期向省教育厅报告社科基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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