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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财非税〔2010〕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及各地州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利 局,水利厅直属流域管理机构、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出台的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月1日起 正式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 460 号令)及该《 办法》 , 进一步 规范我区水资源费征缴使用管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按照国务院 460 号令规定,由水利工程供水的,其水价中应当包含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缴纳。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由取用水单位直接缴纳。各地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资源性价格改革政策 , 尽快调整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必须将水资源费核入供水成本,开征供水工程水资源费。对于近期内全面调整水价确有困难的地方,可考虑先行调整农业用水以外的供水水价,调整时应首先考虑水资源费的计入。

  二、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保护,在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全额征收水资源费;对非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农民 30 年承包土地灌溉直接取用地下水的,按照 460 号令的规定,限额以内用水免征水资源费,限额以外用水征收水资源费;对农民 30 年承包土地以外的农业灌溉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全面征收水资源费。 水利工程供农业生产用水的 , 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三、根据国务院 460 号令和该《办法》的规定,水电厂和火电厂(包括中央直属电厂)都应缴纳水资源费。各地要认真落实规定,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足额征收电厂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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