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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2009年畜牧业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核查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2009年畜牧业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核查的通知
(浙牧畜发〔2009〕67号)


各有关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站、中心):

  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09年畜牧业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核查的通知》(农监测便函〔2009〕第197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畜牧业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县(点)自查

  1、生猪定点监测县。按照畜牧业统计监测总体实施方案要求,监测县每个季度至少开展1次自查工作,每年须完成全部定点监测村和户的实地核查。各监测县要抓紧组织开展数据核查工作,务必于10月20日前完成全部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报告报我局畜牧处。

  2、畜产品价格监测县。各监测县要进一步加强对各价格采集点的督查和管理,确定价格采集点责任人,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并于9底前上报《畜产品价格县各采集点信息汇总表》(附件1)。针对农业部通报的我省鄞州、嘉善、诸暨和衢江等4个县(市、区)上报农业部价格周报数据存在异常的情况(具体见附件2),要查找分析原因,对异常数据进行逐一核实,并予以及时纠正,整改措施及有关调查情况于9月底前上报我局畜牧处。

  3、肉鸡生产监测点。今年1月,按照农业部要求,我省建立了28个肉鸡生产监测点,但从半年运行情况看,突出存在数据采集人员不落实,上报数据不及时且随意性大等诸多问题。监测点所在县畜牧兽医局要按照《关于开展肉鸡生产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浙牧畜发[2009]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检查指导,督促监测点(企业)落实专人联系,规范生产记录,确保数据采集准确、上报及时。

  二、重点抽查

  近期,农业部畜牧业司将组织专家组对我省监测县(点)进行进一步的实地核查。我局也将根据各地数据核查情况,组织力量进行实地抽查,其中生猪定点监测县原则上完成5%以上的抽查任务。各地自查和省抽查的重点:一是数据准确性,是否有异常变动或长期不变;二是数据真实性,是否有原始记录,是否符合生产实际;三是数据时效性,采集点是否按时按要求报送。数据核查结果将作为各县(市、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任丽、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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