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种猪良种登记。项目县要积极推进良种登记工作,项目县确认的供精单位必须按《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农业部令2006年第66号)、《种猪登记技术规范》(NY/T 820-2004)和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0〕65号)要求,开展良种登记。鼓励优先引进有生产性能测定成绩的种公猪,引导供精单位重视并逐步提高种公猪品质。
(三)有效保障精液质量。供精单位必须配备齐全的精液生产、检测和保存设施设备,建立完善的精液生产、发放和使用登记制度。精液生产按《种猪常温精液标准》(GB 23238-2009)和《猪人工授精技术规程》(NY/T 636-2002)进行。用于良种补贴项目的猪精液产品必须在标签上注明“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字样(标识见附件2)。项目县要加大精液产品质量检测力度,定期通报检测结果,督促精液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供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供精单位资格。省里将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县的猪精液质量进行抽检,对于抽检结果不合格的供精单位,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供精单位资格。
(四)组织开展人工授精效果普查。为准确掌握供精单位和规模猪场的种公猪利用情况,各项目县要对2009年1月到2010年10月间项目实施单位(包括规模猪场和对外供精站)开展一次普查,了解种公猪饲养量、精液品质和数量、以及主要繁殖成绩,及时填写附件3,于11月30日前上报我局畜牧处。
三、加强培训,切实提高项目人员素质
(一)积极开展繁殖员职业技能鉴定。项目县要加强对精液生产和配种人员的培训,推广先进的猪人工授精技术,改变依靠经验进行精液生产和配种的旧习。要逐步在良种补贴项目供精单位从业人员中开展繁殖员职业技能鉴定,并把取得职业资格作为从事良种补贴项目的先决条件。
(二)加强项目管理人员业务学习。生猪良种补贴项目涉及众多的法规文件及技术标准,项目管理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熟悉项目实施的相关规定、要求和技术标准,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和指导生产单位。除省里组织培训外,各县要做到每年一次以上的集中学习和工作交流。
四、完善制度,坚决贯彻落实资金管理办法
各级畜牧部门要认真贯彻《
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186号)和《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浙财农字〔2008〕7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细化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招标程序确定项目供精单位,做到程序规范、手续齐全。要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资金结算进度,按照每季度结算一次的要求,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供精单位。生猪良种补贴要严格执行财政报帐制,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发挥监管职责,认真核实有关报销凭证。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和具体承担项目管理的单位不得作为供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