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维修等级是综合的填写综合一、二、三级;是专项的要填写具体维修项目,如专项风电焊、专项电器等。
附件2:
浙江省星级文明农机维修站(点)参选申请表
站(点)名称
|
| 技术合格
证号
|
|
地 址
|
| 联系电话
|
|
负 责 人
|
| 申请星级
|
|
农机维修站(点)基本情况:
站(点)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浙江省星级文明农机维修站(点)评审记录表
站(点)名称: 地址: 负责人: 农机维修合格证号:
评审项目
| 评分标准
| 评审情况
| 得分
|
一、技术条件 (140分)
| (一)维修区面积 (30分)
| (1)大于400㎡,计30分;(2)100-400㎡,计20分;(3)20-100㎡,计10分;(4)小于20㎡不计分。
|
|
|
(二)维修能力 (30分)
| (1)能承担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等农村动力机械的整机和发动机、电动机的恢复性修理、总成和零部件的专业化修复和再生的维修,计30分;
(2)能承担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等农村动力机械的底盘恢复性修理,发动机、电动机的局部修理,整机的保养和故障排除,小型排灌、农副产品加工等机电设备的修理以及大型农具修理的,计20分;
(3)能承担发动机、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等动力机械的零星修理和一般保养以及小型机械化、半机械化农具的修理的,计10分。
|
|
|
(三)新式农机具维修(20分)
| 能承担联合收割机、机动插秧机等新式农业机械的维修和保养的,计20分。无此项维修能力或从未维修过此上述机具的,不计分。
|
|
|
(四)维修仪器.设备配备(20分)
| 符合《农业机械维修开业技术条件》的规定,与维修技术等级(或专项维修点)相适应,设备工作状态正常,且放置合理,计20分。
|
|
|
(五)经营服务场所安全措施(10分)
| 符合《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且有防火、防盗、防腐蚀等安全防御措施,计10分。安全措施不符合规定的,不计分。
|
|
|
(六)修理人员取得资格证书(30分)
| (1)主要修理人员应经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取得农机 维修职业资格证书。有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计15分;(2)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计10分;(3)有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计5分;(4) 没有资格证书的,不计分。
同时具有高、中、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维修人员或同时具有若干相同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维修人员的可累加,但总分不得超过30分。
|
|
|
二、文明经营 (80分)
| (七)证照齐全,悬挂整齐(10分)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应齐全、悬挂整齐,计10分。
|
|
|
(八)规章制度上墙(24分)
| 上墙公布维修操作规程、收费标准、人员职责、服务公约、三包规定、质量投诉等规章制度,每项4分,计24分。
|
|
|
(九)维修配件摆放应符合要求(8分)
| 维修配件应按特性分类摆放,符合“科学化、条理化、整洁化”的保管要求,并有防雨、防尘、防锈蚀等措施,计8分。达不到要求,酌情扣分。
|
|
|
(十)文明经营,服务热情(10分)
| 文明经营,对待消费者服务热情、周到,无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行为,计10分。
|
|
|
(十一)建立维修技术档案(8分)
| 对农用动力机械、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获机械、机动插秧机、8.8千瓦以上座机等农业机械的整机和总成修理,要建立维修技术档案,计8分;未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的,不记分。
|
|
|
(十二)填报记录和报表(10分)
| 农机维修站点应如实填写《农业机械维修记录(登记)表》,按规定登记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农用运输车送修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牌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以及承修项目,按规定及时向农机管理部门报送《农业机械维修业户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计10分;少一项,扣5分。
|
|
|
(十三)内外环境整洁 (4分)
| 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美观,照明采光等设施完善,计4分。
|
|
|
(十四)注重环保,节能减排(6分)
| 注重环境保护,履行节能减排职责,场内设有垃圾、废件、废油存放区或桶,不随意排放废油废物,全年无环境污染投诉案件,计6分。
|
|
|
三、遵章守法 (50分)
| (十五)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15分)
| 在农机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计15分。
|
|
|
(十六)维修配件进货符合要求(20分)
| 使用的维修配件应从具备质量保证能力的农机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进货,有购进合同、购进发票,且有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产品合格证书,计20分;未在质量保证能力企业进货、无购进发票、无产品合格证书或合格证无企业名称、地址的,不计分。
|
|
|
(十七)近两年未出现质量责任事故(15分)
| 近两年内维修服务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计15分。
|
|
|
四、社会评价 (30分)
| (十八)群众反映良好(30分)
| 在当地群众及用户中反映良好,近两年未因服务质量问题被起(投)诉的,计30分。
|
|
|
得分(合计):
|
|
评审小组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