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铅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3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铅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本办法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以下简称“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本办法指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以下简称“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会员或客户应当在申请获得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后才能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第三条 会员或客户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铅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铅期货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一般月份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一般月份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五条 需进行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六条 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七条 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铅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当年和上一年的现货经营业绩;
(三)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确定保值目标、明确交割或平仓的数量);